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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书快递|法治的中国逻辑——李晓东著《法治》序章
发布时间:2023-06-25

《法治》

李晓东 著

江苏人民出版社,2023年

法治的中国逻辑

——李晓东著《法治》序章

先秦儒家以孟子和荀子两派为代表。孟子主张仁政,德治;荀子强调“礼”的规范作用,其思想为韩非子等为代表的法家所继承。法家从“牧民”的角度出发提倡法治,将其作为君主的统治工具,这与儒家重视“民视、民听”的德治形成了鲜明对照。历代的儒者为了限制君权提出了许多方法,比如,董仲舒提出“天人相与”,试图通过自然灾异现象来警告天子,限制君权;柳宗元主张通过制度而非人治来实现“公”;黄宗羲具体地提出构建“置相”、“学校”等制度以牵制君权。历代认识到牵制君权的必要性的儒者并不少。但是这些思想最终没有成为制度被纳入政治体制之中。

在这个意义上,从近代西欧传入的议会制度对中国的知识人们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是因为,尽管有着丰富的限制君权的思想传统,在以儒家为统治意识形态的体制下终究没能产生出限制君权的制度。正是因为如此,近代西方的立宪制度与其说是在法家的脉络中,不如说是被置于儒家的脉络中来理解的。西方的议会制度被看作是将儒家的民本思想的制度化,是实现“公天下”的理念,实现“上下相通”和“君民一体”的制度。

这种在接受西方立宪制度的过程中凸显出来的追求“通”的思维模式是植根于中国的政治思想传统中的。“上下相通”、“君民一体”的“通”的政治观可以说反映了传统民本思想的精神。“通”的源头可上溯到《周易》之中,它意味着包含“革命”内容的儒家民本思想同其他儒家的价值一样在《周易》中被定位为宇宙万物原理的一部分,具有重大意义。

在以《周易》为代表的传统的自然法思想之中,“泰、通”被认为是与“否、塞”相对的一种理想的和谐状态。这种状态绝不是自“上”而“下”的单向通行,而是在“循环”和“交替”的动态中形成的。在“泰、通”的理想中,君主、君权的至高性被相对化,限制君权、重视民意的观念从一开始就根植于《周易》的自然法思想之中。在《周易》里,正如“上下不交天下无邦”所象征的那样,“上下相通”、“君民一体”不仅最大限度地缩小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距离,而且“上”、“下”之间绝非固定不变。将内含易姓革命思想的民本思想作为天地人一体的宇宙法则而予以正当化的这一基于中国的“自然法”的“作为”,无疑给以前近代家长制原理为基础的政治权力设置了行为规范而加以制约,并且为对政治权力的抵抗和革命提供了正当性的思想资源。

本书通过历史中关于“封建・郡县”的讨论、清末知识分子关于国会的讨论、费孝通的“双轨政治”论等事例纵观了中国政治思想传统中的“通”的意识。在关于“封建、郡县”制的讨论中,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了解“民隐”--—人民的疾苦,实现君民之间没有阻隔的“通”。近代以后,“封建、郡县”议论被关于立宪政治、法治的议论所取代,围绕“民隐”、“民视、民听”的讨论被近代的“民权”所取代。然而,传统的“通”的政治意识并没有因为传统制度和价值观的近代化而随之消失,它在近代的脉络中被赋予了新的意义。例如,严复在大力介绍孟德斯鸠的法思想的同时又不能同意他的三权分立论,进而提出了“扶治”的国会论,这一主张纵然是严复在接受近代英国宪政的影响下提出来的,但是在根本上,它同时与传统“通”的政治观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同样,从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的费孝通的议论中也可以看到,西方现代的立宪制度对他来说在很大意义上就在于强化“双轨政治”中“自下而上”的轨道以保持双轨通畅的“上下相通”。

同时,《周易》作为中国的自然法的意义还在于,它赋予了包括“通”在内的儒家诸价值对现实政治的超越性。正是由于具有了这种超越性,尽管它一方面被用来作为说明君臣间的上下关系的先天性的秩序原理,另一方面,“民贵君轻”、易姓革命等儒家政治道德理念在面对现实的政治权力和作为其统治工具的法时,至少在理论上具有在道德上的约束和规定的力量。在这个意义上,由《周易》所担保的儒家的民本思想理念发挥了类似于西欧自然法的作用。梁启超正是在接受了西方自然法思想的背景下,从明治法学家穗积陈重的研究中得到启发,在中国的传统中“发现”了属于中国的“自然法”的。儒家的“自然法”不能仅仅被当作是固定家长专制体制下的上下关系并将其正当化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忽视它同时还具有作为“变革原理”的另一面,对于梁启超来说,它是中国的法近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思想资源。

上述中国历史中的政治思想传统的特性在现代政治中尽管改变了形式,但是依然生生不息。1980年以后的改革开放为中国社会创造了巨大的财富,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人们对生活的需求。孟子主张“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滕文公上》),然而,经济上的贫富差距和权力的腐败所导致的社会不满加剧了人们对公正和公平的要求,同时,社会的发展使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磨练中逐渐成长起来。政治权力随时都面临着正当性的考验。为了让人们具有“恒心”,仅仅通过维持经济持续发展来增加财富显然是不够的。“恒心”的形成迫切地需要有保障人们“恒心”的制度。具体地说,就是如何依据公平、公正的制度分配财富、如何保障包括人们的生命、财产在内的权利,保障人们的自由。换个角度来说,也可将其看作是传统的“上下相通”、“君民一体”——换言之,卢梭所说的“治者与被治者的同一性”——这一课题的现代版。

为了实现“通”的政治,确保政治的正当性,重要的是,不仅仅停留在实施公正的选举和投票等手续和形式问题,同时,上至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等制度,下至基层社会的公众听证会、协议会,通过各种层次、渠道的讨论、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也是保证“通”的政治的重要方法。

同时,限制政治权力,保障政治上的“通”的法治绝不仅仅是意味着将法制度当作统治的工具。政治的正当性必须通过不断地验证它是否经过“各个人的同意”这一手续和是否适合于中国社会的人们共有的“社会诸规范”,用以验证法治(rule of law)是否真正担保了政治上的“通”,真正地回应了“民意”。

以上,本书围绕法治概念通过历史的纵观和东西的比较进行了探讨,并以严复与梁启超为中心,通过考察他们的法治思想,阐明了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们基于中国政治文化传统对西方近代的法治进行的再诠释,以及他们在构建中国的法治思想和构想立宪制度的实践中的中国逻辑。

梁启超曾在其《新民说》中,就“新民”意义解释道:“新民云者,非欲吾民尽弃其旧以从人也。新之义有二:一曰淬厉其所本有而新之,二曰采补其所本无而新之,二者缺一,时乃无功。可以说,这就是梁启超在接受西方近代思想过程中对待传统思想资源的基本立场。作为举全力引入西方近代思想的启蒙知识分子,严复和梁启超都是在传统的价值下成长起来的。他所处的时代是“传统”与“近代”处于前所未有的张力之中的时代,严复和梁启超也就是在这种空前强烈的文化碰撞之中,以“淬厉”和“采补”的精神对中国的法进行探讨的,也正是由于这种强烈的张力,他们的探索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依然是可贵的思想资源,可以说,“新民”的课题依然是今日的课题。

(为方便阅读,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