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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恭忠︱以利“柔远”和盛世“奸民” ——洪任辉事件与清中期“国体”观念的展演
发布时间:2026-01-18

【文章信息】李恭忠:《以利“柔远”和盛世“奸民” ——洪任辉事件与清中期“国体”观念的展演》,社会科学研究2026年第1期,第177—187


引言


“国体所系,秉公为之!”“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务须彻底根究,以彰天朝宪典!” 1 乾隆二十四年(1759)六月二十九日,英国东印度公司通事洪任辉(James Flint,1720—?)一纸书状直达皇帝案头,“状告”粤海关腐败,揭露出广州贸易的种种弊端。乾隆帝异常震惊,下令严查。最终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等人受到惩处,洪任辉被押送澳门圈禁三年后驱逐出境,广州一口对西洋各国通商体制(简称“广州通商体制”)得到强化,“内地民人”与“外夷”之间的商业、文化和生活交往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学界对洪任辉事件较为重视,主要着眼于“闭关”抑或“开放”问题,对其经过情形已有较为具体的论述。 2 那么,乾隆帝反复强调的“国体”究竟是何意涵?“贸易”跟“国体”究竟有何关系?维护“国体”为何最终要落实到严格限制中外民间的自由交往?吴义雄新近的研究揭示了19世纪初英方“国家尊严”(National Dignity)观念的愈益彰显及其与清朝“夷夏”观念冲突的同步演进,并且注意到1831年广东巡抚朱桂桢谕示十三行行商的文书里曾经用“国体”一词来表述英方的“国家尊严”观念。 3 证诸1759年乾隆帝上述措辞,“国体”显然是清朝统治集团沿用已久的概念。 4 至于这一概念的具体内涵、形式和展演实践,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洪任辉事件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环节:1755年洪任辉北上引发浙江方面重新开放宁波口岸的试探,1757年清政府对西洋各国广州一口通商政策的明确,以及1759年洪任辉向清廷“告御状”之后广州通商体制的强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事件涉及的一些小人物,特别是与洪任辉长期交往的徽商汪圣仪、为洪任辉代写中文呈文的四川商人刘亚匾,由此陷入从天而降的灭顶之灾。以往关于清中期广东商业、外贸和中外关系史的论著虽然对他们有所提及,不过限于各自论旨和资料条件,大多语焉不详。近年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整理影印出版8卷本《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收录了关于洪任辉事件的一批原始档案,包括清政府侦缉、审讯和处置汪圣仪、刘亚匾的相关具体资料。借助这批一手资料,后人不仅可以了解洪任辉事件的来龙去脉和更多细节,还可看到盛清时期统治集团秉持的“国体”观念如何具体展演实践,由此洞悉“天下”秩序的某些深层特征。

 “绥来柔远”


乾隆二十年(1755),英国东印度公司尝试拓展对华贸易,派出一年前刚下水的新船“霍尔德内斯伯爵号”(Earl of Holderness),由大班哈利生(Samuel Harrison)和通事洪任辉带领,从澳门前往浙江宁波贸易,6月2日到达定海。定海镇标右营游击郑谢天、定海知县庄纶渭一同前往查验,发现船上有58人,包括“红毛人”(英国人)5名、“鬼子”(东南亚人)5名、广东香山人8名、广东澳门人40名,带着洋酒1560瓶、番银(鹰洋)24000元,还有8杆鸟枪、6门铁炮。银钱、货物是用来买卖的,鸟枪、铁炮则是沿途防备海盗抢劫的。定海方面由知县庄纶渭作主,派出衙役和兵丁护送哈利生、洪任辉等人到达宁波城,交由鄞县知县安排当地外贸商李元祚负责接待和招商买卖。 5
对于英国人前来贸易,浙江高层非常重视。提督武进陞奏报,“红毛”船只多年未至,现在既然“远番入境,自应体恤稽查”,已经下令派兵“小心防范,毋许滋扰”。 6 闽浙总督和浙江巡抚联衔会奏,“红毛国”商船很久没到浙江贸易,现在“慕化远来,自应加意体恤,以副我皇上柔远至意”,已经指示地方官派人“小心防护”,同时“严谕商铺人等公平交易”,该缴纳的关税照章征收。总督和巡抚还借洪任辉之口,夸耀“宁波交易公平”。 7 定海总兵也奏报,定海从前设有“红毛馆”(即对外贸易的机构),后来外商几十年不至,“红毛馆”已经倒塌;现在外商又来,自然要安排、协助他们在宁波贸易,同时派出官兵小心防护,以便“仰副国家柔远之至意”。 8 浙江官员显然对于搞活本地外贸有些想法,态度也很积极。当然,洪任辉熟悉清朝官场潜规则,送给巡抚大约价值500两的布匹,送给其他官员的钟表、小装饰品大约价值280两。 9
对于浙江方面这种做法,乾隆帝当时并未反对,只是批示“知道了”“览”。浙江官员于是放开手脚。一个多月以后,又有一艘英国船直接从葛喇吧前来宁波贸易。这次规模更大,船上有106人,带有番银20多万元,防备用的大炮20门、鸟枪40杆,还有30把刀、4担火药、200个铁炮弹。浙江方面将其当作洪任辉同伙,同样予以妥善接待、安排贸易,皇帝同样批示“知道了”“览”。 10 这两艘船的贸易,给浙江带来4741两纯税收。
无独有偶,福建方面也出现了同样的情况。同年九月,一支船队从吕宋出发。船队有人员139名,携带大批货物,来到厦门贸易。福建官员稍感纳闷:他们一直都在广东贸易,厦门腹地狭小,汇聚流通的商品不多,恐怕难以应付。于是“传谕”本地商户,“从长筹划,悉心料理,公平交易”;如果他们情愿转往别的地方,就立即送走,不得为难。皇帝对此情况没什么特别的反应,也是批示“知道了”。 11
对于此时的乾隆帝而言,“外夷”在何处贸易并非关键,但有一个细节必须重视。根据浙江提督奏报,洪任辉这次来到宁波,船上40个广东澳门人均无辫子。清朝初年强制推行剃发留辫制度,辫子已经成为是否效忠清朝的象征,内地臣民不留辫子意味着对清朝统治的公然反抗,是叛逆大罪。皇帝对此颇为敏感:“番人住居澳门,其留辫与否,原可置之勿论;若系广东内地民人,岂有不留发辫之理!”乾隆帝谕令两广总督杨应琚(汉军正白旗人)彻底调查,提醒他“澳门地方僻远”,“不可不防其渐”。杨应琚随后报告说,他们“均系番人,并非内地民人”;受雇于他们的汉人都留有发辫,而且姓名、年龄、相貌、住址都有据可查。他并且郑重表态:澳门“远处海滨,防闲宜密”,自己到任后曾与广东巡抚一同前往视察,经常提醒当地官员“加意稽查”。现经皇上指示,以后自然会更加留心,“务期民、番咸遵法纪,安分谋生,以副圣怀”。 12 至此,皇帝才算放心,朱批“知道了”。显然,皇帝最关注的是内外有别,“外夷”必须受到有效管束,与内地臣民区隔开来,不能相互混淆,以致萌生不利于统治的因素。
乾隆二十一年(1756),洪任辉带着一艘英国商船又来宁波贸易。浙江提督武进陞奏报,作为统辖一省的军事长官,自己“自宜留心防范,毋许骚扰滋事,仰副我皇上绥来柔远之至意”。 13 皇帝随即谕令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和浙江巡抚杨廷璋:“其一切验放交易,自应照旧例办理。顾向来洋船进口,俱由广东之澳门等处,其至浙江之宁波者甚少,间有遭风漂泊之船,自不得不为经理。近年乃多有专为贸易而至者,将来熟悉此路,进口船只不免日增,是又成一市集之所在。国家绥远通商,宁波原与澳门无异。但于此复多一市场,恐积久留居内地者益众,海滨要地,殊非防微杜渐之道。其如何稽查巡察,俾不致日久弊生,不可不预为留意。……本地牙行及通事人等,因夷商入口,得从中取利,往往有私为招致者。此辈因缘觅利,无有已时。及巡逻兵役人等,亦乐于夷船进口,抽肥获利。在此时,固不过小人逐利之常,然不加禁止,诚恐别滋事端,尤当时加体察。” 14
这份上谕反映出,乾隆帝此时对于外商来浙贸易一事尚未形成明确、具体的意见,甚至有点游移不定。一方面,“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外贸放在哪个地区、税收出自哪个地区,在皇帝眼里没有根本区别。即便明知地方上的商人、通事、兵丁、巡役人等都期望从外贸中获利,皇帝也承认那是“小人逐利”的常态。因此单纯就贸易而言,“国家绥远通商,宁波原与澳门无异”,皇帝并没有特别的理由否决浙江方面开放宁波外贸的意愿。另一方面,皇帝又担心“小人逐利”的常态行为如果不加约束地发展下去,将会有碍统治秩序。从秩序控制来说,不同的地理环境、民风民情,意味着不一样的形势、任务及效果。浙东地区岛屿林立,舟山群岛一带尤其如此,民间的海上航运、贸易素来活跃,且与东亚、东南亚各国海上联系密切。对于陆上王权而言,这种情况意味着管理和控制的困难,此即上谕中强调“海滨要地”,需要“预为留意”“防微杜渐”的原因。或许是考虑到这两方面的情况,皇帝一时没有直接作出裁决。
上述谕旨发出的同一天(尚未到达浙江),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和浙江巡抚杨廷璋也发出一份会衔奏折,内容与武进陞所言差不多,但态度更加明确。他们说,自己已经“酌立规条”,且已明晰指示各级官员妥善处理和管理英商前来宁波贸易事宜。为了显示自己的慎重,他们煞有介事地向皇帝表示,“番情多诈,惟恐借名贸易诱惑愚民(皇帝夹批‘甚是,已有旨谕汝等矣’),不得不过于防范,严密稽查。”他们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是,要求英商将船上携带用以自卫的大炮、鸟枪、弹药、刀械卸下来,暂存于官方控制的场所,待英商返航时再交还给他们。对此,皇帝倒是看穿了其中的虚实,批评他们此举纯为虚诈习气,只会招致外商的疑惧,“何必!”浙江督抚最主要的意见和措施,其实是保障外商顺利开展贸易:“一切卖货买货等事,饬令牙商公平交易,尅期速竣,以便(番商)乘风回国,毋许逗留。并查禁牙棍奸徒串通诈骗苦累番商,以仰体我皇上柔远恤商至意。”最后,奏折还说喀尔吉善计划近期前往宁波检查营伍,顺便亲自查察外商情况,“以慎海防”。 15
显然,浙江提督、巡抚和闽浙总督的态度差不多,既强调“柔远恤商”,又保证“严密防范”,中心意思都是主张开放宁波和舟山外贸。既然浙江方面的态度如此明确、坚定,皇帝一时也就没有多说什么,接到这份会奏之后,朱批只有一个字:“览”。

 一口通商


宁波贸易的活跃,使得广东贸易被分流,引发了广东官员和商人的反弹。他们以特有的方式向皇帝施加影响,让乾隆帝的情绪和态度发生了变化,最终促成皇帝下定决心,对西洋各国商船停止开放宁波口岸,让其仍然回归广州一口贸易。
乾隆二十一年九月,两广总督杨应琚奏报:“向来洋船至广东者甚多,今岁特为稀少。”这让皇帝在开放宁波贸易问题上更加疑虑,随即谕令闽浙总督和两广总督,“小人惟利是视”,将来西洋船只前往浙江贸易的恐怕越来越多,如此“宁波又多一洋人市集之所,日久虑生他弊”。为此,他下令参照广东海关则例,适当提高宁波关税,让“外夷”获利甚微,自然就会回到广东贸易,“小人”也不至于“勾串滋事”。 16 皇帝一开始以为,西洋人来华贸易向来都是在广东进行的,英国人跑到宁波贸易,只不过是“偶然一至”,但从近两年来看,情况并非如此。皇帝认为其中必定有内地“奸牙”(即“奸商”),与外商相互“勾串”,从中渔利。皇帝担心,“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舶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于海疆重地、风民(民风)土俗,均有关系。”为此,皇帝明白无误地指示户部官员,修改关税标准只是“以示限制,意并不在增税也”。 17 也就是说,宁波的关税标准比广东更高,外商赴浙贸易无利可图,自然就不会再去宁波。皇帝虽然下了命令,但浙江方面的官员看上去并不太情愿,拖拖拉拉没有动静。经过几个月的准备,浙江方面才制订出新的海关税则,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二月得到皇帝批准。
浙江方面,杭州和宁波的主要官员有自己的主意。浙江巡抚杨廷璋先是奏报,准备等英国人来到时明白告诉他们,让他们自己选择遵行新的税则,还是返回广东贸易。 18 随后又奏报,英国人又来了,抱怨广东十三行“包买包卖,把持刁难”,而且想要采购的主要货物丝绸、瓷器、茶叶,都出产于浙江以及附近的江西、福建,因此他们宁愿按照新的税则多交税,也要在宁波贸易。杨廷璋试探着说,既然如此,那就不便无情拒绝,这次还是应该让他们在浙江贸易,“以昭圣主柔远恤商至意”。 19 福州将军兼管闽海关事务、暂署闽浙总督新柱也报告了相同的情况,提出为英商贸易提供方便的意见,同时表达了守土有责的态度:“诚虑源源而至,宁波又成一洋人市集之所。” 20 浙江方面的意思很明确,在符合皇帝所要求的保障海疆秩序这一前提下,尽量让英商留在宁波贸易。
浙江方面的迭次报告终于让乾隆皇帝明白:这些“外夷”坚持要来浙江贸易,原来是有客观原因的;浙江官员对于广东的外贸情形也颇有微词,且有与广东相互竞争的意思。浙江官员既然向皇帝挑明了广东外贸存在的问题,皇帝一时不太好生硬地否决他们的意见。但如果皇帝完全支持浙江官员的意见,则意味着自己的立场跟此前相比发生大的逆转;同时显得态度一边倒,对广东方面不够重视。刚好原闽浙总督喀尔吉善病故,于是皇帝以两广总督杨应琚熟悉外贸事务为由,将他调任闽浙总督,并且要他亲自前往宁波考察,进一步完善关税规则。皇帝还明白谕示杨应琚:“粤东牙侩狎习年久,把持留难,致番商不愿前往,亦是实情。”这次番商既然已经到了浙江,就不必强迫他们回去。将来定海就按照粤海关的方式管理,只要再次增加税收,让他们在广东也好,浙江也好,获利都差不多,“轻重适均”,如此他们赴粤、赴浙贸易均可。 21 有学者认为,乾隆帝此时是想把定海变成又一个对外开放港口,听任英国人自由往来;将杨应琚调往闽浙,也是要他去落实浙海关的开放事宜。 22 从目前留下的资料来看,还不足以得出结论说乾隆真的有意增开宁波口岸。因为如前所述,他并不愿意宁波变成另一个澳门。不过,上述资料也明确反映出,乾隆此时确实持有“适均”的念头,希望既能摆平“外夷”的欲求,又能平衡广东和浙江两地的微妙竞争关系。
杨应琚调查之后奏报,英国人之所以执着于宁波贸易,有两个具体原因。首先,当时出口的大宗货物,蚕丝、绸缎产自浙江,瓷器、茶叶产自邻近的江西、福建,原先均从这些省份运到广东卖给外商;外商进口的货物,则从广东运往这些省份销售。无论进出口货物,经过赣州、韶州等地常关,都要另外交税。即便宁波海关适当提高税率,外商在浙江就近贸易,成本还是比在广东低得多。其次,杨应琚认为,广州口岸水道险隘,官兵防护稽查又很严密,外商船只进出不那么自由;而浙江定海“洋面宽深,又无险隘”,官兵防护困难,稽查也不够严密,外商泊船、运货进出都很方便。杨应琚说的第一个原因,其实跟浙江巡抚所言差不多,只是更加具体。第二个原因,显然是他对广州和定海进行比较之后的发现,不过也是在暗中表扬自己以前的工作,暗指此前浙江海防不够得力。基于这两个原因,杨应琚建议,宁波海关比照粤海关章程,对来浙江贸易的西洋船只开征船舶税(“梁头”)和“钞银补税”,同时补征子口税。这样既可弥补赣关、韶关等地流失的税收,更可以让外商来浙江贸易无利可图,自然就不会来了。 23
乾隆帝看了这份奏报,认为杨应琚说得在理,下令交给户部讨论。可是,杨应琚同时还上了一道密折,提出一条“永久万全无弊”之计,那就是直接下令外商只在广东一地贸易。他扼要重复了前述两个原因,认为“夷人惟利是视”,如果不设法限制,年复一年,还是会逐渐放弃广东前往浙江,广东的26家行商就将倒闭。至于英国人对广东行商的控诉,刚刚卸任两广总督的杨应琚并不愿意承认属实。他解释说,行商有26家之多,就算有人“唯利是图”,怎么可能“把持留难”呢?现在英国人频繁前往宁波,其实就是由于洪任辉在“主持勾引”。杨应琚还提到一个新的信息:所谓“港口”,就是“历来内地商船前往外洋诸国,与外洋商船来至内地贸易之处”。英吉利、荷兰等国,都只是将中国船只贸易港口设在葛喇吧一处,此外并未另开“港口”,也不允许中国商民前往他们国家,“以杜趋避”。因此,“番船”来到“内地”,也只能靠泊在广东黄埔,“未准另开港口”。洪任辉因为来华时间较长,会汉语汉字,“熟悉行情,居心巧诈”,因而“希图避重就轻,多开港口,邀功本国”。 24 这番话显示,杨应琚似乎意识到了英国人的扩张企图,貌似能在中外对比视野下看问题。不过,他之所以建议外贸仍在广东进行,其实另有原因。围绕着广州的对外贸易,广东官场早已形成一个利益关系网。他长期掌管两广,已经成为这个网络的重要成员。当代学者认为,杨应琚实际是代表以粤海关为中心的广东利益集团在发言,目的是阻扰宁波成为对西方开放的口岸,确保广州在外贸方面的垄断地位。 25
对于杨应琚这份密折,乾隆帝非常认可,朱批:“所见甚是!本意原在令其不来浙省而已,非为加钱粮起见也。且来浙者多,则广东洋商失利,而百姓生计亦属有碍也。” 26 皇帝一开始决定提高宁波关税,本意是因为英国人“意在图利,使其无利可图,则自归粤省收泊”,从而达到“不禁之禁”的效果。现在发现事情远非加税可以简单解决,那么还不如直接禁止外夷赴浙江贸易。这样有三个好处:(1)肃清浙江的海防;(2)维持广东老百姓的生计,因为“洋船”贸易不仅关系到26家行商,广东地少人多,沿海居民大半靠此谋生;(3)维持赣、韶两关的税收。 27
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皇帝最终决定,“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违者必须原船返回广东,不许进入浙江海口。但他又认为“此等贸易细故,无烦重以纶音”,因此谕令闽浙总督杨应琚,要他“以己意晓谕番商”,并且知会两广总督李侍尧和粤海关监督,“遍谕番商”知悉。皇帝还提醒杨应琚,英国人之所以愿意去宁波,可能也跟那里的人有关,如有“市侩”设立洋行,或者图谋设立天主教堂,均须严格禁止、驱逐,如此外商“无所依托”,或许就不会再去那里。 28
由上可见,从开放宁波贸易的试探,到广州一口对西洋各国通商政策的确定,经历了一个微妙的多方博弈过程,最高统治者则显示了灵活的“驾驭”策略。英国人积极打开更多口岸,浙江官员和民间也有活跃外贸的意愿,浙江和广东之间又存在着事实上的区域利益竞争关系。面对这种复杂的局面,乾隆帝一开始并未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而是秉持中庸之道,试图通过关税手段达到平衡效果。及至关税手段没有奏效,主要在广东方面的影响下,转而采用行政手段禁止西洋各国赴浙贸易。期间似乎出现了一种可能性,即宁波口岸有望恢复对欧洲国家开放。这种可能性最终为何没能成为现实?直接原因是广州口岸的暗中阻挠,深层原因还在于最高统治者担心民人和“远夷”“内外勾串”,妨碍统治秩序。杨应琚只是抓住了皇帝的忧思,并且善加迎合而已。是扩大开放,还是收缩限制?从表面上看,动力机制源自外省和地方,实则取决于最高统治者的立场和态度。

 “远夷诉冤”


广州一口通商政策的确定,让英国东印度公司颇为失望,决定派人直接向清廷申诉。1759年,洪任辉接受指派,再次前往宁波。但他被严格拒绝入港,于是留下一份书面呈文,假意遵命离开,实则直接前往天津,又向清廷投递呈文,控告粤海关当局的腐败勒索等等情况。这才有了本文开头所描述的情形。
“外夷”向“天朝”皇帝告状,这在清朝历史上可谓破天荒的事情。按照当时的体制,清朝官员不应随便接受“外夷”投书。可是洪任辉的投书竟然被接纳,而且逐级上达皇帝案头。其中缘由,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报:洪任辉的船只来到以后,大沽营游击赵之瑛首先去盘查,发现船上没有货物,洪任辉说“是英吉利国的,因有负屈之事,特来呈诉,将我送到文官处,就明白了”。赵之瑛于是派兵将他送到天津道台和天津知府那里。在道、府官员面前,洪任辉自称是英吉利国四品官,一直在澳门做买卖,被中国人欠钱5万两不还,到处告状都没用,这次受本国“公班衙”(company)委派,“要上京师伸冤”。洪任辉还说,自己只会这几句中国官话,其余情况都写在呈文里。道府官员拿不准,报告给直隶总督。总督看了洪任辉的呈文,认为虽然是一面之词,但他远涉重洋,声称要到京师申诉,“小国微番”,如果不是实有“冤屈”,应该不敢前来冒犯天听。因此,直隶总督将洪任辉的供词和呈文上交给皇帝,并建议将洪任辉押往广东,由那边的总督、巡抚彻底调查。 29 驻天津的长芦盐政,也收到了洪任辉这份“申诉”文件,并给皇帝提交了一份内容类似的奏报。 30
洪任辉自己的航行日志,则讲述了进入天津、投递呈文的具体经过。当他到达天津河流入口处,负责要塞巡防的总爷(根据直隶总督的奏折,应该就是大沽营游击赵之瑛)来到他的船上。得知他要向朝廷告状,劝阻无效以后,那名官员决定拿自己的官职冒险,答应帮洪任辉疏通天津的高级官员,以便其诉求能够上达朝廷,条件是洪任辉付给他5000两银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酬金先是降为2500两,后又降为2000两,先付2000银元,剩下的钱等洪任辉离开天津南下时再付。那名官员没有食言,洪任辉果然成功地见到了天津的知府和道台,他的呈文也被接纳,辗转上交到皇帝手里。当洪任辉离开天津时,没有足够的钱,那名官员还派人跟着他去广州,无论如何也要拿到剩下的几百元。 31
洪任辉事件发生的时候,乾隆帝正在全力对付西北地区的大、小和卓叛乱,并已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对于当时的统治集团高层而言,相比于西北内陆的军政大事,广东沿海“夷人”贸易那点事情,原本算不上什么大事。可是现在“夷人”竟然以“伸冤”为名,胆敢跑到天子脚下制造事端,这让皇帝感到震惊:“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国体所系”,“务须彻底根究”,“秉公为之”,“以彰天朝宪典”。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如果罪行属实,即应在广州就地正法。 32 乾隆帝并且钦派给事中朝诠、福州将军新柱前往广州,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一起调查。
广东这一查,外贸领域由来已久的腐败问题露出水面。当时欧美货船进出广州口岸,需要在珠江口的黄埔港停泊,办理相关手续。正式税收之外,最麻烦、也最让外商抱怨的是“规礼”,也就是官员、“家人”(即官员的私人亲信)、书吏、巡役、水手等人额外的勒索。这次清查发现,以前外洋船只进口,曾经要交纳30种名目的规礼银,出口时还要交38种名目的费用。这些名目反映出,外贸船只进出口的过程中,几乎每个环节的相关人员都要从中捞取“油水”。对此,不要说外商感到头疼,连两广总督李侍尧都觉得太过复杂、太过麻烦。各种名目的“规礼”雍正年间曾经合并统一为固定的数额,每艘船1950两,纳入正式税收体系。可是,寄生在权力系统的利益集团,下至巡役、关吏、兵丁,上至海关官员、监督、府县、督抚及其亲友、属僚,甚至朝廷的官员,又不断变化花招,生成各种新的额外收钱项目。这次洪任辉的供词就提到了这些新的名目:每艘船放关出口,总巡口索要礼银10两,黄埔口10两,东炮台口5两;为每艘船安排买办,总巡口索要50两,黄埔口100两;为每艘船安排通事,总巡口索要50两,黄埔口30两;每艘船验货,总巡口索要趸费100两,家人验货每天索要轿金0.7两。 33
不过,李侍尧等人的调查处理却是避重就轻。皇帝一开始说可以就地处决李永标,他们则委婉地提醒,李永标任职数年,给户部和内务府的关税没少交,还为宫廷采办了不少珍奇物品,立下了功劳。皇帝一听确实如此,于是调门缓和下来。经过一番调查审讯,以及跟皇帝的多次沟通,他们联衔向皇帝提交了一份长篇结案报告。对于英国人抱怨的关键两条,即外商必须在行商担保(同时意味着约束)之下才能开展贸易,以及每艘船除了货物税之外的三千多两规礼银,都继续保留,而且予以正式化。至于被控告的粤海关监督李永标,并未查出什么违规贪赃枉法的问题,只是对手下家人的勒索行为失察而已,惩罚措施是戴枷60日、鞭100,因为是汉军旗人,交由内务府发落。李永标的家人王管,绰号“七十三”,勒索陋规银元1000多元、贪赃120两以上,因为“事涉夷商”,“扰累行铺”,“婪受多赃”,应该从重处罚,发配边远省份给驻防兵丁为奴。其余书吏、书办、巡役、水手等人员,认定的陋规收受金额更低,分别为番银36元、28元、18元、14元、12元、8元、7元、6元、5元、4元、3元、2元、1.5元、1元,还有0.84元、0.7753元、0.288元,都应该如数没收充公,人员予以革职。尽管认定的金额并不算高,但查出来的人涉及面如此之众,足以说明问题的系统性。新柱和李侍尧不得不承认,洪任辉的控告并非无端生事,“虽未尽实,均属有因。” 34
因为洪任辉并非诬告生事,新柱和李侍尧建议免于对其追究责任。可是皇帝很不满意,认为他如果只是告状,“念尔外夷无知”,也就算了。但他“勾串内地奸民,代为列款,希冀违例,别通海口,则情罪难以宽贷”。虽然罪不至死,也应该发配边远地区,由于是“夷人”,那就从宽发落,在澳门圈禁三年,期满驱逐出境。 35 于是,1759年12月6日,洪任辉被押往澳门,关在澳门同知衙门旁边的房子里,配有兵丁看守。 36 及至1762年11月,三年羁押期满,洪任辉才被释放,两个月后乘船归国。 37
洪任辉事件解决的时候,清政府已经基本平定回部,乾隆帝感觉良好:“堂堂大清,兵力全盛……岂汉唐宋明诸代,疲中国之财力,而不能得地尺寸者可比!” 38 他要求两广总督李侍尧,借洪任辉事件好好教训一下英国人:“内地物产富饶,岂需远洋些微不急之货!特以尔等自愿懋(贸)迁,柔远之仁,原所不禁,今尔不能安分奉法,向后即准他商贸易,尔亦不许前来。” 39 两年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广东方面交涉,请求释放洪任辉,并提出减免规费、取消保商制度、英商自由会见粤海关监督等要求。广东督抚和粤海关监督联名奏报,“粤省自开洋以来,各国番夷俱梯航来广,全在纪律严肃,恩威并行,庶远夷震慑,知所凛遵”;英国人这些要求均系两年前洪任辉提出,已被严正拒绝,现在重新提出来,“实属狡黠多事”,应该一概予以驳回。至于洪任辉,仍应静候期满释放,驱逐出境。 40 他们还另外准备了一份书面答复,再次告诫英国人:你们宣称来广东贸易“与天朝有益”,其实,“我天朝富有四海,物产丰饶,岂籍夷商来广有所利益!惟尔夷人将夷货载至内地卖银,复贩买内地货物而回,实大有利于夷人。此乃我皇上胞与为怀,不迸遐荒至意。” 41 皇帝对广东方面的处理方案很满意,朱批“所办甚得正理,知道了”。 42
乾隆帝和广东督抚之所以有这种底气,与当时的中英贸易结构分不开。直至18世纪中叶,全球各国包括英国在内,都还处于农业加手工业的生产水平。当时欧洲输入中国的商品仍以毛织品最为重要,但在中国却经常滞销,因此后来英商逐渐以印度棉花和鸦片作为代替。而中国出口的商品,则以茶叶、生丝、丝织品和瓷器为主,在欧洲以及后来的美国销路都很好。为了抢购中国的茶叶和生丝,来到广州口岸的欧洲各国商人之间甚至展开了激烈的竞争。18世纪中叶以后,茶叶成为英国工人阶级的日常消费品,需求和进口数量呈现大幅增加的态势。 43 正是出于对这种贸易格局的认识,加上大一统的体制,人口规模、经济体量远远超过当时其他国度,自视为“天下之主”的乾隆帝自然会有强烈的优势感,以及通过外贸手段“怀柔远夷”的信心。
洪任辉事件之后,清王朝加强了对“远夷”的体制性约束。两广总督李侍尧奏定《防范外夷规条》规定:永远禁止“夷商”在省城广州过冬;“夷商”一般五六月份前来广州,贸易结束,九、十月份回国;如果生意尚未结束,可以退往澳门居住。“夷人”来到广州,必须租住在十三行行商提供的商馆(清朝官方文献称之为“夷馆”),严加“查核”“管束”;“毋许汉奸出入夷馆,结交引诱”,“毋得纵令番厮人等出外闲行”。所有买卖必须由十三行行商经手,或者“亲自随行”;严禁“内地民人”“内地奸商”与“外夷”“往来交接,夤缘为奸”。严格禁止“夷人”私下雇用役使“无赖民人”,雇请“千里马”“脚夫”等等传递书信、探听各地货物价格高低,等等。 44 这些制度化的约束,体现了严格划清“华夷”界限的意图,与明代以来朝贡体制下的中外“交通禁令”一脉相承。 45 清政府自觉地将贸易作为管理对外关系的一张牌,严格限制西洋各国只能在广州一口贸易,而且必须服从“天朝”的官僚体制和礼仪秩序,否则就不许来华贸易。英国东印度公司原本试图打开清王朝的体制约束,进一步拓展在中国的市场空间,结果反而让清朝统治集团抓住机会,强化了广州一口对西洋各国通商的体制。这种体制一直维持到1842年鸦片战争结束。

 严查“奸民”


洪任辉事件,让清朝统治集团高度重视一个细节问题,即所谓“内外勾结”。洪任辉虽然会汉语,但文言写作能力和汉字书写水平应该很有限,他那份中文呈文到底是什么人代写的?在乾隆帝看来,帮“外夷”写呈文的人就是地道的“奸民”,一定要将其找出来,“重治其罪”,以便中外商人“共知畏服,将来沿海奸民亦不敢再为勾引滋事”。 46
洪任辉的呈文除了投给天津方面,浙江方面也接获了一份。洪任辉被驱离定海时,将此呈文的抄件交给现场的定海守备陈兆龙。陈兆龙又逐级上交,最终由已经升任闽浙总督的杨廷璋呈报给皇帝。杨廷璋一开始也怀疑“有内地奸人为之商谋捉笔”,认为“必须严查根究”;就连陈兆龙接受这份呈文的具体过程,说不定也有问题,也应该“查究确实”。于是,他一边亲自传讯陈兆龙,一边让地方官密查,看看洪任辉到达定海时,“有无奸牙刁民,勾引串通,商谋代笔”。皇帝表扬了他这种认识和态度,批示“所见甚是”,“可谓能事留心,可嘉也!” 47 经过手下一番调查,又亲自讯问陈兆龙,杨廷璋确认当时是在深水洋面,只有官兵在场,不可能出现“奸民”,呈文则是洪任辉事先准备好的。 48 不过,仔细察看呈文的笔迹和语句之后,杨廷璋仍然认为,“断非番人所能办,必有内地奸徒为之串商捉笔,冀遂奸谋”。 49 然而,浙江方面反复追查,将从事海外贸易的当地商人郭四观等人抓来审讯,均未发现有谁跟洪任辉“勾引”。 50
这样一来,追查的重点就落在了广东方面。钦差大臣新柱和两广总督李侍尧主持,对洪任辉和东印度公司大班进行认真讯问。洪任辉一开始只是交代没有内地人唆使,是东印度公司花了300两银子,雇请福建人林怀在海船上代写的呈文。林家在葛喇吧居住了三代人,林怀32岁,已经蓄起了头发,前不久又坐船回那里去了。 51 皇帝对此感到吃惊:“内地民人私越外洋,例有严禁”,林怀原籍福建,究竟是什么时候“潜往该国”的?福建地方官竟然毫无察觉?皇帝担心,“闽省民风素称刁悍”,如果沿海居民闻风效尤,那还了得?皇帝要求福建方面严密查访,弄清楚林怀何时“潜踪出境”。如果内地还有家属,就暗中抓起来审讯,同时设法将他“招回治罪,毋令漏网”。此外要拿出切实措施,“务使沿海刁民不敢复蹈故辙”。 52
皇帝还要求广东方面严密讯问洪任辉:你既然让林怀代写呈文,那么应该认识他很久,知道他是何府县人,从何处出境,何时到葛喇吧,在那里有无亲属子弟,内地原籍有无子弟。但洪任辉供称对这些情况一概不知,林怀非其故交,是东印度公司在葛喇吧的人请来的。两广总督李侍尧将此情况报告给皇帝,而且将皮球踢回给福建方面。他说自己查了一下以前的旧案,乾隆六年(1741年)时任闽浙总督策楞等人奏请禁止沿海民人前往南洋贸易,即曾提到“滨海奸民,违法潜住葛喇吧夷地者,实有其人”,最近皇上又让闽浙总督杨廷璋去将林怀“设法招回治罪”,那么“自应静听杨廷璋查办”;不过广东这边也会让地方官通知当地商人,如果去葛喇吧贸易,就帮着认真寻找林怀,“设法诱获”,还会加强出海贸易船只人员管理,务必使“要犯不致漏网,沿海奸民亦不致遥逋蕃地”。李侍尧说得滴水不漏,皇帝只好朱批“知道了”。 53
洪任辉所说的林怀没有找到,广东方面却有了突破。官府将洪任辉在广东交往的几名内地散商陈祖观、罗彩章、刘亚匾、叶惠等人,分别抓来审讯。他们都说,自己在广东做生意,当然愿意外商在广东贸易,实在没有“勾引”洪任辉去宁波,至于代写呈词、告御状,更是不知情。不过他们反映,徽商汪圣仪及其儿子汪兰秀与洪任辉关系极为密切,曾经“借洪任辉资本做买卖”。洪任辉在宁波三年,汪氏父子为他联络生意,宁波贸易被禁以后,又跟着洪任辉回到广东继续合作,最近刚刚去江苏代他采购货物。汪圣仪原来是婺源县生员,或许是他指使洪任辉告状的。这条线索让广东官员眼前一亮,两广总督赶紧派人前往江苏,同时行文两江总督,请求协助捉拿汪圣仪。 54 乾隆皇帝其实也不相信洪任辉关于林怀的供述,认为汪圣仪父子倒有可能是主谋,于是谕令两江总督尹继善、江苏巡抚陈宏谋,将汪圣仪捉拿之后送到广东审讯。 55
汪圣仪父子还没抓到,广东方面又有了新的突破。十三行商人蔡国辉报告,自己在洪任辉那里听说,洪任辉当初打算告御状时,曾经与东印度公司大班在十三行之仁和行内跟刘亚匾商量,托刘打听情况、代写呈文。刚好东印度公司从葛喇吧请来林怀,于是让林怀将刘亚匾代写的呈文抄录一遍,然后分别前往宁波和天津投递。官府闻讯,立即提审洪任辉和刘亚匾。洪任辉承认属实。刘亚匾也供认,自己是四川安岳县人,在广东已经26年,今年为英国人所雇请,教其念书。由于想跟洪任辉借钱做一笔茶叶大生意,发一笔大财,刘亚匾就帮他代写了呈文,后来是谁删改誊写的就不知道了。广东官员反复审讯,并且让刘亚匾将呈文默写出来,发现内容与洪任辉投递出去的一致。按照当时的法律,这种情况属于“交结外国,诓骗财物”,应该发配边远地方充军。钦差大臣新柱、两广总督李侍尧等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理,将刘亚匾“立毙杖下,以为沿海奸民交结夷人滋事之戒”。 56
刘亚匾的案情报到北京,乾隆帝认为惩罚力度还不够,“刘亚匾为外夷商谋砌款,情罪确凿,即当明正典刑,不得以杖毙完结”。皇帝谕令两广总督李侍尧,召集洪任辉、十三行商人和广州的各国外商,公开宣布洪任辉“潜倩内地奸民,挟词干禁”的罪行,以及“从宽”将其在澳门监禁三年,不准再来贸易的处罚决定,然后当着中外商人的面,将刘亚匾“即行正法示众,俾内地棍徒知所畏惧,而夷商等共识朝廷威德”。皇帝希望“执法平情,均归允协”,让“内地民人”和“远夷”均能畏服于“天朝”的权威。 57 李侍尧下午申刻(三四点钟)接到上谕,第二天(1759年12月6日)就遵照执行,随后奏报广州“各夷商既闻圣明睿断,执法平情,亦靡不畏威怀德”。 58 实际上,外商的看法刚好相反,他们认为刘亚匾实在死得冤枉,各国大班筹集300两银子,交给刘亚匾妻子作为“抚恤”。 59
刘亚匾被公开处决之际,徽商汪圣仪也被抓获。江苏巡抚陈宏谋奏报,汪圣仪此前得到广东传来的信息,已经躲避起来,但不久即被抓获,正押往广东。皇帝随即谕示广东方面:汪圣仪如果没有暗中结交洪任辉的话,为什么要躲起来?为什么广东还有人给他事先传递消息?即便汪圣仪父子跟洪任辉案无关,他作为有功名的人,却“行止不端”,“行踪诡秘,不可不悉心究治,以儆奸回”。 60
两个多月以后,两广总督李侍尧向皇帝详细报告了审讯汪圣仪的结果。 61 汪圣仪供称,自己有贡生身份,儿子汪兰秀也有监生身份,不过平时都靠贩卖茶叶为生。1747年,汪圣仪贩卖茶叶来到广东,跟洪任辉结识。那年广州茶叶行情不好,价格也低,洪任辉趁机将他的茶叶全都买下,还借给他320两银子,要他第二年继续贩茶过来,到时归还400两。以今天的眼光来看,汪圣仪只是小商小贩,洪任辉则是在做一笔小小的风险投资,看看能不能打开新的贸易网络。此后双方如此合作了八年,一直很顺利。1755年,汪圣仪运送茶叶到达江西南岭,从广东客商那里听说洪任辉去了宁波,于是把茶叶转运到宁波销售,1756、1757年也都在宁波交易。1758年,宁波封港,汪氏父子又来到广州,仍然向洪任辉借贷320两,并向英国东印度公司大班借贷10380两。十几年经营下来,汪圣仪显然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商业经验和信誉,才能一次借到这么一大笔资金,似乎好运终于到来。1759年夏天,他在安徽采购好432箱茶叶,因为自己年老耳聋,就让儿子汪兰秀押运前往广东。此时洪任辉北上天津“告御状”,广东方面奉旨追查代写呈文者。汪圣仪的堂侄也在广州开瓷器店,听到有人供出堂叔,连夜写信,花了17个银元,雇请“千里马”何士耀,14天就送到了婺源汪圣仪家里。汪圣仪得知消息,让人给正在路上的儿子汪兰秀送信,要他去广州“质辩”,又担心自己“年老受刑”,于是出门躲避。汪兰秀到广州后即被抓捕,随后不久,汪圣仪也在江西乐平县被捕。
经过多方审讯,清朝官员最终确认,汪氏父子与洪任辉前往宁波贸易、北上告状无关。但皇帝此前已经给出了明确态度,两广总督李侍尧于是建议,汪圣仪“敢与外夷交结,借领资本”,“殊属不法”,应该比照现行律例中“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财物”一条,将其革去功名,发往边远地区充军,到达发配处所后杖一百。其子汪兰秀“与夷商交结,有亏行止”,也被革去功名,发回原籍管束。他们所借英国人的资本,则用茶叶抵偿。其余涉案各人均有相应处罚,“千里马”何士耀只是受雇送信,不知内情,则免于处罚。 62 乾隆帝还不解气,斥责汪圣仪“潜结夷商,领本交通,营私射利,且一闻事发,诡计潜逃,行同鬼蜮”,除了杖、革、充军以外,还下令将其“婺源本籍一切家资财产,慎密查抄”,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以为贪利狡诡、潜通外夷者戒”。 63
刘亚匾从四川来到广州,待了二十多年,结交远来的英国人,只图做一笔大的外贸生意。徽商汪圣仪,小本经营十几年,年老时终于可望迎来生意的突破。但转瞬之间,他们都陷入突如其来的灭顶之灾。他们的遭遇,可谓皇权体制和以利“柔远”政策之下小民命运的缩影。

结语


乾隆所言“国体”为何?简单地说就是“天朝”之体制、体统和体面。从洪任辉事件可见,乾隆帝所持“国体”观念承续了既往传统,且有新的内涵。“国体”涉及不同类别的行动者(agents)及其相互之间的复合关系。一是至尊的皇帝,理论上为“天下”之主;二是作为皇权代理人或者实施者的不同层级文武官员,与皇帝共同构成紧密利益关联的统治集团,理论上均以皇帝为中心自下而上看齐;三是通过依附于权力体系而谋生获利的官员“家人”、吏、役、杂作人等,理论上均受各级官员约束;四是与权力系统没有直接联系的各行各业普通民人,理论上均应服帖顺从,与天子及其代理人的关系应该像绵羊和牧羊人/牧羊犬那样;五是偏远地区和境外的各色“夷人”,理论上也应承认中华皇帝的至尊地位,甚至主动“慕化远来”。此外还有一些行动者,介乎第二类和第四类之间,例如本文涉及的广东十三行行商,既非纯粹民人亦非正式官员,却又亦商似官,在官员与“夷商”以及“夷商”与普通“内地民人”之间扮演居间角色。整体而言,上述五类行动者构成了一套以皇帝为中心,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由近及远的金字塔型等差秩序。更确切地说,清中期的“国体”就是一种以皇帝为中心的“天下”秩序的理想模型。
作为理想模型的“国体”在各类行动者的动态关系中的实际展演,对于统治者而言意味着复杂的“驾驭”功夫。如果说皇帝与其直接代理人之间的关系还相对容易处理(如乾隆帝在是否开放宁波贸易问题上以平衡方式“驾驭”闽浙督抚和两广总督),那么包含上述五类行动者的复合关系就要棘手得多。从洪任辉事件来看,统治集团的基本战略和策略,就是中外区隔、差别对待、以利“柔远”。“国体”既强调“华”“夷”之差别和高下,也强调“民”“夷”之界限和区隔。皇帝及其各级代理人构成一个高高在上的权力系统,对于“外夷”名义上凌驾于其之上,实际上示以“宽仁”,主要以外贸和商业利益作为“柔远”手段;对于境内民人,则名义和实际上都凌驾于其之上,明知追求经济利益是普通人的常态,却一概视之为“小人”,斥之为“奸民”“奸人”“奸徒”“奸牙”,严防中外民间商贸、信息和知识交往,甚至发动权力机器不计成本地追查并从严从重惩治违规者。最高统治者期望通过所谓的“执法平情”,让中外“均归允协”,“共识朝廷威德”,从而“防微杜渐”,将中外民间力量的汇合可能对皇权秩序构成的威胁消弭于未萌,达到维系“国体”的效果。这种“国体”观念及其实践,跟悠久的王权主义一脉相承 64 ,与19世纪以后英国人所言“国家尊严”迥然相异。
不仅乾隆中期如此。1793年英使马戛尔尼来华事件中,八十多岁的乾隆帝依然秉持这种“国体”观念,反复重申“天朝体制”“华夷之辨”,同时对英国人示以“怀柔”“体恤”姿态,这在给英国国王的两道“敕谕”中体现得清清楚楚。 65 皇帝最为警惕的仍然是“内地汉奸私行勾引(外夷)前来,希图渔利,此等奸民最为可恶”,并且密令沿海各督抚“严切查察,究出勾引奸商数人,从重治罪,以示惩儆。即或一时不能查出,亦须时刻留心,认真访拿,毋任沿海奸民勾结外夷,此为最要”。 66 1816年英使阿美士德来华事件中,清朝统治集团强调礼仪“于国体实有关系” 67 ;英方明确拒绝清政府“三跪九叩”的礼仪要求,嘉庆帝认为“中国为天下共主,岂有如此侮慢倨傲,甘心忍受之理!”最终下令“逐其使臣回国”。 68
这种中外区隔、差别对待、以利“柔远”的基本战略和策略,是否能让统治集团心目中的“国体”得到有效维护?洪任辉事件以后的历史进程表明,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欧洲势力东扩势头的加剧,被清朝统治集团视为利器的贸易手段越来越难以起到“柔远”效果。普通小民如汪圣仪、刘亚匾等,能够感受到并且畏惧统治集团雷霆震动之“威”,却未必能感受到并感激于朝廷之“德”。身份介乎于官、商之间的十三行行商貌似受益者,然而历史学家后来研究发现,1760—1843年间先后存在过47家行商,其中43家歇业、破产或者负债累累,获益退出或者尚在经营且状况良好的总共只有4家。 69 盛清时期的统治者可以颇为自信,但其子孙后代却愈益陷入困境乃至绝境。1834年律劳卑(William John Napier)事件中,清王朝用以驾驭“外夷”的惯用体制遭到英方公然挑战,让道光皇帝和广东高层担心“国体”有失。 70 几年后鸦片战争爆发,手下人接连报告“远夷”接连攻破“天朝”城池,“内地奸民”蠢蠢欲动甚至反助“逆夷”,“天朝体制亦大有所损”。 71 道光帝却束手无策,只能反复痛切批示:“愤恨之至!”“忿恨之至!”“气忿之至!” 72

脚注

1. 《清高宗实录》卷589,乾隆二十四年六月戊寅条。

2. 早期研究成果,见郭廷以编:《近代中国史》第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568—584页;Edward L. Farmer, “James Flint versus the Canton Interest (1755-1760),” Papers on China (Harvard), vol.17 (December 1963), pp.38-66. 后来基于中文档案的研究成果主要有:陈东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及英商洪任辉事件述论》,《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林健:《洪任辉案——兼论乾隆时期的对外贸易政策》,《清史研究集》第6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265—279页;朱雍:《不愿打开的中国大门:18世纪的外交与中国命运》,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64—76页。此后关于洪任辉事件的相关中文论述,内容大体不出上述三者的范围。

3. 吴义雄:《“国体”与“夷夏”:鸦片战争前中英观念冲突的历史考察》,《学术研究》2018年第6期,第112页。

4. “国体”一词原指先秦时期诸侯国君的卿大夫,“君之卿佐,是为股肱,故曰国体”(《辞源续编》丑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32年,第60页);明清时期已经成为习惯用语,既指朝廷之重臣,也指朝廷之体统、体面。现代汉语中的“国体”则是一个政治学概念,根据“主权所在”而决定,“主权在特定之人,曰君主国体;主权在人民,曰民主国体”(《辞源》丑集,上海:商务印书馆,1915年,第128页)。

5. 《武进陞折》,乾隆二十年五月十一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10期,1930年,天字第353b—354a页。

6. 《武进陞折》,乾隆二十年五月十一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10期,1930年,天字第354a页。

7. 《喀尔吉善、周人骥折》,乾隆二十年五月十六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10期,1930年,天字第354b页。引文中的粗体文字,均由本文作者加粗处理,下同。

8. 《陈鸣夏折》,乾隆二十年六月初九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10期,1930年,天字第355a页。

9. 龚缨晏:《洪仁辉事件与宁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历史与人文 传承·创新·软实力——宁波市社会科学界首届学术年会文集》,宁波:宁波出版社,2010年,第84页。

10. 《武进陞折二》,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三日;《喀尔吉善、周人骥折二》,乾隆二十年六月二十二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10期,1930年,天字第355a—357a页。

11. 《新柱折》,乾隆二十年十月初三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10期,1930年,天字第359a—360a页。

12. 《两广总督杨应琚奏折》,乾隆二十年七月初七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10年,第941—948页。

13. 《浙江提督武进陞奏报英吉利国红毛船一只来宁贸易情形》,乾隆二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宫中档奏折,故宫037893,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14.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奉上谕》,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初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970—972页。

15. 《闽浙总督喀尔吉善、浙江巡抚杨廷璋奏报红毛番船来浙及会商办理缘由》,乾隆二十一年七月初九日,宫中档奏折,故宫038043,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16. 《两广总督杨应琚奉上谕》,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976—977页。

17. 《户部奉旨》,乾隆二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099页。

18. 《浙江巡抚杨廷璋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04—1109页。

19. 《浙江巡抚杨廷璋奏折》,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10—1115页。

20. 《署理闽浙总督新柱奏折》,乾隆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20—1125页。

21. 《闽浙总督杨应琚奉上谕》,乾隆二十二年八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26—1127页。

22. 龚缨晏:《洪仁辉事件与宁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历史与人文 传承·创新·软实力——宁波市社会科学界首届学术年会文集》,第88—89页。

23. 《闽浙总督杨应琚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36—1140页。

24. 《闽浙总督杨应琚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29—1131、1132页。

25. 陈东林、李丹慧:《乾隆限令广州一口通商政策及英商洪任辉事件述论》,《历史档案》1987年第1期,第95页;龚缨晏:《洪仁辉事件与宁波》,宁波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编:《历史与人文 传承·创新·软实力——宁波市社会科学界首届学术年会文集》,第90页。

26. 《闽浙总督杨应琚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33页。

27. 《闽浙总督杨应琚奉上谕》,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1150—1151页。

28. 《署理两广总督李侍尧奉上谕》,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闽浙总督杨应琚奉上谕》,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初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148—1149、1150—1153页。

29. 《直隶总督方观承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213—1217页。

30. 《长芦盐政官著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211—1212页。

31. H.B.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I,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26, pp.301-305.

32. 《清高宗实录》卷589,乾隆二十四年六月戊寅条。

33. 《钦差大臣新柱奏折》《钦差大臣新柱清单》,乾隆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359—1369、1303—1304页。

34. 《钦差大臣新柱奏折》,乾隆二十二年八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270—1302页。

35. 《钦差给事中朝铨奉上谕》,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29页。

36.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43页。

37. 《两广总督苏昌等奏报洪任辉已释押回国及荷兰船哨互殴致死委员眼同行刑折》,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山市档案局(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89页。

38. 《清高宗实录》卷597,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丁丑条。

39. 《钦差给事中朝铨奉上谕》,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29页。

40. 《两广总督苏昌奏折》,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585、1583—1589页。

41. 《附件:两广总督苏昌等拟给英人回文稿》,中山市档案局(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香山明清档案辑录》,第188页。

42. 《两广总督苏昌奏折》,乾隆二十六年十月十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589页。

43. 参见章文钦:《雍乾时代的中西贸易与清政府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反应》,《广东十三行与早期中西关系》,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9年,第340、341页。

44.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48—1460页。

45. 关于朝贡体制下的“交通禁令”,见《大明会典》卷108《朝贡通例》,万历十五年内府刊本;《钦定大清会典》卷56《朝贡》,乾隆二十九年刊本。

46. 《钦差大臣新柱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396页。

47. 《闽浙总督杨应琚奏折》,乾隆二十四年闰六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225—1228页。编者为这份奏折所拟标题有误,不应该是闽浙总督“杨应琚”,而应为闽浙总督“杨廷璋”。

48. 《闽浙总督杨廷璋奏折》,乾隆二十四年闰六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2,第1249—1252页。

49. 《杨廷璋奏复奏洋商委无浙省奸徒勾引折》,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初四日,故宫博物院编纂:《史料旬刊》第3期,1930年,天字第92b—93a页。

50. 《闽浙总督杨廷璋奏折》,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12—1415页。

51. 《钦差大臣新柱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393—1396页。

52. 《清高宗实录》卷598,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庚辰条。

53.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37—1441页。

54. 《钦差大臣新柱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394—1395页。

55. 《钦差大臣新柱奉上谕》,乾隆二十四年九月十六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11页。

56. 《钦差大臣新柱奏折》,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16—1419页。

57. 《钦差给事中朝铨奉上谕》,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28—1430页。

58.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九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42—1443页。

59. 郭廷以编:《近代中国史》第1册,第583页。

60. 《钦差给事中朝铨奉上谕》,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31—1432页。

61.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69—1475页。

62. 《两广总督李侍尧奏折》,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3,第1473—1475页。

63. 《大学士公傅、大学士来字寄两江总督尹、安徽巡抚高》,乾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3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385页。

64. 关于王权主义传统,参见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传统社会与思想特点考察》,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

65. 《皇帝敕谕英吉利国王》,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十七日;《皇帝敕谕英吉利国王》,乾隆五十八年八月三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7册,第517—518、542—544页。

66. 《大学士公阿、大学士伯和字寄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督抚,传谕粤海关监督苏楞额》,乾隆五十八年九月初一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乾隆朝上谕档》第17册,第547页。

67. 《户部尚书刘镮之奏折》,嘉庆二十一年七月初二日,军机处录副档,故机052805,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68. 《朱谕》,嘉庆二十一年七月初八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明清宫藏中西商贸档案》5,第2920—2922页。

69. 陈国栋:《论清代中叶广东行商经营不善的原因》,《新史学》(台北)第1卷第4期,1990年,第5—11页。

70. 李恭忠:《吴熊光之困——鸦片战争前的“夷人长技”体验》,《广东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第148—152页。

71. 《耆英、伊里布、牛鉴会奏》,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宫中档,故宫112374,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72. 《浙江巡抚刘韵珂等奏折》,道光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宫中档,故宫110015;《军机大臣字寄钦差大臣耆、署副都统伊》,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初五日,宫中档,故宫118131;《耆英、伊里布、牛鉴会奏》,道光二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宫中档,故宫112321,台北故宫博物院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