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传统法国“民族”概念的“多元”意象
同样,在近代早期,法兰西内部有着诸多不同的种族和方言群体,它们都可以自称为“法兰西的民族”。1483年法国三级会议的记录就显示:由于与会代表众多,无法在同一个大厅内议事,所以全体会议代表不再按照等级,而是根据地域分成了六组nation:第一组有巴黎、法兰西岛、皮卡第、香槟、布里、纳韦尔、马孔、奥塞尔和奥尔良;第二组有勃艮第和夏罗尔;第三组有诺曼底、阿朗松和佩尔西;第四组有阿基坦、阿马尼亚克、富瓦、阿让努瓦、凯尔西和鲁埃格;第五组有朗格多克、多菲内、普罗旺斯和鲁西永;第六组有贝里、普瓦图、安茹、马恩、图尔奈、利穆赞、奥弗涅、波旁内、弗雷、博若莱、昂古穆瓦和桑东日。“每一个nation各自拥有一个厅进行讨论,最后全体在大厅集合,听取各组讨论的结果,并同时提交一份表达各自nation整体诉求的小册子。”由此,法兰西的六个nation就构成了六个“地区”,它们也可以被称为巴黎地区(nation de Paris)、勃艮第地区(nation de Bourgogne)、诺曼底地区(nation de Normandie)、奥依语地区(nation de langue d’oil)、奥克语地区(nation de langue d’oc)。显然,在近代早期的王国治理中,“法兰西的民族”是复数的一个个“地区”。作为 natio“出身”的衍生义涵,同法语的patrie一样,nation可以指一个人出生的村庄和乡镇,也可以扩展到“更大的城市和省份”。
二
单一“法兰西民族”的诞生与表达
其次,在王国内部的整合中,“法兰西民族”变成绝对主义的政治修辞之一,“民族”就是绝对君主统治下团结、一致、共同生活的居民集合。
nation一词进入王朝政治的话语表述同近代早期“王之两体”的政治隐喻有关。源于基督教的“神秘之体”(corpus mysticum)概念在中世纪后期为世俗君主所用,君主是政治体的头部,臣下与平民构成了躯干,作为身体的臣民要服从头脑的统驭。基于此,在17-18世纪的王朝话语中,国王被表述有两个身体,生理器官构成“自然之体”(Corps naturel),国家、民族构成“政治之体”(Corps politique)。所以从政治体的角度来看,国王同nation是一体的,没有国王就没有“民族”。1766年3月,路易十五御临巴黎高等法院时说:“朕的子民与朕乃一体”,就是在回应那些假托“民族”(nation)权利与利益,试图在王权之外另立一体之人。1778年的一份年鉴里也说:有人认为国王就是国家,君主同其臣民一体,完美地统合所有只来源于他的公共权力。这与英国有所不同,后者的民族(nation)和国王是截然分开的,各自有各自的专属领域和存在形式。
因此,绝对主义国家对“民族”的定义是基于王国的大空间尺度。它既关注“民族”与国王的一体,又强调王国内部区域间的统合。nation就是“主权权威统治的固定或不固定领土之上,所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政治共同体。”这一定义直接关照着17世纪的政治生活。一方面,要重建宗教战争后的统一共识,“民族”的标准就绝不能停留在“出生地”或“语言”上,政治效忠与法兰西认同才是耸立之上的更高标准。对红衣主教黎塞留(Cardinal de Richelieu)而言,nation des Français便是所有法国人面向外部敌人所形成的统一体。另一方面,中央集权的政治进程需要打击地方主义的势力,一个整体的、统一的“法兰西民族”更容易作为政治象征的符号。黎塞留说过,“倘若针对国家的起义、叛乱和阴谋太过频繁和容易,这将会是整个法兰西民族(nation des François)的耻辱,更将对国王的尊贵和权威造成损害,影响他治下臣民的安宁。”路易十四(Louis XIV)也频繁地用nation来指代其统治下的法国。1692年,他自豪地宣称:尽管遭到了联合攻击,法兰西民族轻松地挫败了那些为人所不齿的阴谋。显然,在绝对主义的政治修辞里,王室(monarchie)、国家(état)与民族(nation)是同义词,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政治实体。
最后,集合性、拟人化的“法兰西民族”成为近代外交与国际法中的主权单元,作为一个单一的政治体,“民族”同新兴的主权话语表述相结合。
尽管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的条约文本中并没有出现nation一词,但它在三十年战争后期已经成为外交书信、日记、文件和档案中的流行词汇。比如在1662年,路易十四写信给西班牙国王,抗议法国人在罗马遭到的无礼待遇,他说这是“针对整个法兰西民族(nation française)的暴行。”在外交场合,人们用nation来指代欧洲大陆新出现的众多国家,作为帝国之外一种特殊的、个体的、独立的利益实体。除了法兰西、西班牙、英格兰、德意志等传统“民族”之外,还有荷兰、瑞士等新兴的主权性“民族”。在1636-1648年间外交使节的书信里,法国代表更多地用nation而不是état来指代国家,nation作为一个拟人化的形象,在谈判用辞中代表着法兰西、西班牙等欧洲诸国。
1758年,瑞士法学家瓦特尔(Emer de Vattel)用法语撰写了一本名为《国际法:适用于民族与主权事务的自然法原则》(Le Droit des Gens : principes de la loi naturelle, appliqués à la conduite et aux affaires des nations et des souverains, 1758)的书,作为三十年战争的直接产物之一,此书奠定了现代国际法的基础。主标题用Le Droit des Gens,出自古罗马的《万民法》(Jus Gentium)。副标题是其核心理念的概述,寓意此书处理的是“平等独立的民族(Nations)或国家(Etats)之间的关系。”所以它的英文译名是The Law of Nations。比他稍早一个世纪,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写作《战争与和平法》(De Jure Belli ac Pacis, 1631)时,依然沿用拉丁语的populus/populi指“国家”和“民族”。但库尔丁(Antoine de Courtin)1703年将其译成法语时,拉丁语的natio被译为“人类”(homme),而大量的populus/populi被翻译成了nation。可以看出,在17-18世纪的国际法用辞中,nation开始同主权国家的表述相关联。1776年,美国建国的原则之一便是基于瓦特尔《国际法》中的定义:即任何自治形式的独立民族(nation)都是一个主权国家(état souverain)。所以,对nation的定义也逐渐向政治性的维度转变:“nation是政治体(corps politiques),也是同一权力下联合起来谋求福祉与利益的人类社会。”在瓦特尔看来,如果“民族之体”寄托于个人,那就是君主制国家,如果寄托于一部分公民,那就是贵族制共和国,如果寄托于平民,那就是民主政体。在近代政治体的理论看来,绝对主义国家便是“民族之体”与“国王之体”的结合,而1793年后的法兰西共和国,则是“人民取代国王”后的现代性政体。
无论是绝对王国还是共和政体,“法兰西民族”的表述都同现代国家的成长密切相关,背后则是两种叙事逻辑的展开。用概念史的分析来看,“历史书写”是面向过去的,追溯统一法兰西民族的谱系,一种“国王、教会、贵族甚至罗马以前就存在着的法兰西”;“政治意愿”(或政治立约)是面向未来的,从当下日常的政治生活中找到民族存在的依据,论证合法性的同时指导未来的行动取向。历史书写基础上的政治立约使得民族身份的“同一性”与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得到进一步的结合,这构成了后来法国“政治民族主义”的核心。
(一)塑造共同记忆的历史书写
传统的历史书写是教会的职责,它是一种普遍史叙事。大公教会下的历史也是基督教的文明史,全人类不分地域、国籍、出身、性别,统一置于“上帝之城”与“世俗之城”的二元分野下。它也是一种多元史叙事。教会撰史的题材可能包括宗教事件、教皇年鉴、圣徒列传、朝圣记述等,它们不分国籍或地区,但汇集了多种视野和题材。相较于教会编年史的“多”,王朝编年史关注的是“一”,即统一的法兰西史。16世纪诞生的“历史编纂”(historiographie)既促成了教会之外民族史(histoire nationale)的书写,又产出了一批“史官”(historiographe),他们沿袭了法国传统的“大历史”观,强调王朝与民族的历史传承。一方面,历史书写的首要任务是构建法兰西人的民族认同(identité nationale),形塑法兰西人之于外族的独有特性。亨利四世(Henri IV)的史官德赛尔(Jean de Serres)就说:“法兰西人若是在法国成为了外国人,那是一项莫大的耻辱。”
另一方面,民族认同的基础是大一统的政治。在史官们看来,法兰西人无需追溯某种共同文化来辨识自己的认同,王朝国家的存在已经为其提供了统一身份的基础,后者的历史可以追溯至古典时期,在此基础上建构出共同的臣民身份与民族记忆。首先,王国同法兰西民族的历史是同根同源的,全部系于国王一人。索雷尔(Charles Sorel)的《法兰西王朝史》(Histoire de la Monarchie Françoise, 1632)就将“民族”的诞生追溯至墨洛温时代,并强调了法语在其中的作用:“高卢人一点不羞于顶着法兰西人的称号,这个胜利的称号在他们的记忆当中赋予了力量。他们所居住的国家被称为法兰西,不同的语言与人民开始融合成为唯一。”其次,国王治下王国境内的所有臣民,都是法兰西人,他们构成了“民族”的主体。“高卢人与法兰克人共享nation这个寓意自由的称号。尽管他们是天然君主统治下最为温和与顺从的民族,但这个宽厚的民族(Nation)不能忍受外国人的统治。”最后,大写的、单数的Nation逐渐成为全体法兰西人的称呼,“法兰西民族”的形成取决于共同的历史与生活经验,而这个概念的首要义涵是政治性的,这在18世纪已经成为法国社会的共识。1765年出版的《百科全书》中,nation首要定义指的就是“一群生活在有边界的共同地域、服从同一政府的人。”
由此,官方确立了民族史书写的基本规范,与之相悖的历史书写可能招致牢狱之灾。路易十六(Louis XVI)时期,史官莫罗(Jacob-Nicolas Moreau)的话就清楚地表明了历史书写与民族身份之间的关联:“史官的任务是基于有效档案为主权者的治理与政策铺垫基础,重建历史与政权之间的固有关联。这有利于在危机时刻形成共识。王朝史官必须展望一个国家(Etat)的建构,尤其是那些有利于巩固或危及、支撑或削弱它的存在。”
在近代法国,民族身份的“同一性”(identité nationale)与共同体的“统一性”(unité nationale)是密不可分的,浓缩其理念、话语的便是“法兰西民族是一个”的政治口号。典型体现就是1789年的《人权宣言》,其中第三条就宣称:“整个国家的主权主要寄托于nation。”这里隐含着两层深意:一方面,“民族”(或国民)取代了国王,成为主权的终极来源,政治生活的概念、修辞、表述开始按照一种新的话语秩序(l'ordre du discours)去重组。另一方面,法兰西民族作为一个整体,继承了以往国王所代表的统一政治体,成为一个大写的集合单数(collective singular)、集体人格。《人权宣言》之后,nation迅速成为官方民间广泛使用的修辞,一系列“国民化”(national)的更名运动更是反映了“民族取代国王”的共识。然而在议会论辩的语境中,nation一词的使用却具体指向革命中亟待解决的一些议题,在此过程中,“法兰西民族是一个”的表述得到了强调,也在革命时期的政治与社会运动中被反复重申。
首先是未来国家组织形式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中央与地方关系时,革命会带来民族内部分裂的风险。西耶斯在9月7日国民议会的讨论中就指出:“我们需要区分那些容易混淆的问题,就好像民族意愿只能通过民族代表体现一样,又好像民族只能通过代表来表达一样。这是非常危险的,它无异于将法兰西这个‘永恒的唯一’割断、分散、撕裂成众多零散的微型民主体,仅仅通过某种邦联关系维持,逐渐像美国十三或十四个国家通过协定确立联系一样。”此话表达了对革命分裂主义的忧虑,在他看来,现代主权的“统一不可分割”是由“民族”的集体人格所赋予的,“法兰西绝不是各自民主统治下的诸多微小民族(petites Nations)的集合;她也不是某种国家集体(États)的组合;她是整全唯一的,由不可分割的部分构成,而这些部分没有任何单独存在的意义,因为它们不可能简单地联合,只能作为唯一整全的实体而存在。”所以,法国大革命首先是一场民族革命,革命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将国王承载的主权传给了唯一确定、不可分割的“民族”。
这种对法兰西民族“不可分割”的辩护贯穿了大革命前后的议会讨论。7月7日,拉里-托朗达尔(Gérard de Lally-Tollendal)就说:“主权只寄存于所有人的集合;之所以说是所有,是因为立法权不属于任何的‘部分’;之所以说是集合,是因为nation无法在被分割的情况下行使立法权,只能通过集体磋商。”7月11日,拉法耶特(Marquis de La Fayette)在国民议会中的发言称:“整个主权主要寄托于民族(nation),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这些类似的表述传达了革命之初普遍存在着的政治意愿:一方面,国家主权的承载者是“民族”,这意味着传统上作为主权者、“祖国之父”(père de la partie)的国王也是“民族”的一部分。旧制度后期,原本表述“故乡”的patrie上升到“祖国”的维度,指一个人“出生的国家”,王国取代了传统时期罗马、教会作为communis patria的位置,成为了所有法国人的“祖国”。大革命继承了“祖国”这种整全、一体、不可分割的空间意象,与此同时,“法兰西民族是一个”的理念也通过新型的国民教育而普及。比如,1790年的一本《国民教义问答》(Catéchisme National, 1790)中就有如下内容:“问:什么是祖国?答:祖国就是我们所出生的民族整体(nation entière)。问:相较于整个民族居住的国家,难道不是我们出生的地方才是我们的祖国吗?答:不是,祖国存在于所有遵循共同法律与统一政府的地方的统一体中。”
因此,承载主权的“法兰西民族”是一个整体,统一而不可分割,既不是作为部分的“人民”,也不是任何现实的“个人”。这里就涉及到革命中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问题,即民主革命的组织形式问题,抑或说,承载主权的“法兰西民族”如何被代表的问题。对于西耶斯而言,国王依旧是一个选项。如果没有国王,法兰西会面临分裂的危险,王室的存在有利于民族统一的维持。而马拉的《人民之友》则说:有国王在,民族不过是一群被奴役的人民。显然,大革命也是一场民主革命,在革命阵营内部,围绕法兰西民族及其代言权也有不同的理解,两种版本的“政治意愿”凸显出来。
第一,是“民族”(nation)与“国家”(état)的结合。法理层面上,nation指涉“法兰西民族”这个先验性、整全性、合法性的政治实体,它承载着主权。对一部分的革命者而言,政权的合法性就源于它所代表的法兰西民族的整全性,这也就决定了“国家”不能是美国式的十三个联合,而是“民族”共同意愿基础上的统一体。第二,是“民族”(nation)与“人民”(peuple)的结合。操作层面上,nation就是“人民”,确切来说是第三等级。国民议会代表人民,因而也合理合法地代表了整个法兰西民族。按照西耶斯的说法:“何处去找nation(民族)?自然到其所在之处;即四万个教区,它们包括所有国土、所有居民,以及全部向国家纳税者;这无疑是nation之所在。”所以在1789年7月20-21日,他向国民议会提交了第二稿的《人权宣言》草案时,直接将nation等同于peuple:“所有公权力无一例外都来源于共同意志(volonté commnue);一切都来源于人民(peuple),即nation。这两个术语应该是同义词。”
然而,无论“民族”同“国家”结合还是同“人民”立约,“法兰西民族是一个”的表述都得到反复重申,它成为革命期间重大事项决策时的基础性共识。例如,6月围绕三级会议重新命名引发争论时,加兰(A. F. Pison du Galand)就指出:“民族是一个,不可分割(la nation est une, inPisible)。教士只不过是民族雇下的服务群体,贵族也仅只是一群卓越之人的集合。”显然,这里的民族是单数的集体人格,既同外部的敌人和异族相对,也同内部的国王和特权阶层相区隔。大革命将其置于优先且独立于国王的地位,成为主权的排他性承载者,公权力的唯一来源。这构成了“法兰西民族是一个”表述的核心,也形塑了此后19-20世纪法国民族主义的修辞方式与话语结构。
大革命之后,人们对“民族”概念的诠释是多面的,但对“法兰西民族”的认识却是统一的。对19世纪的民族主义运动而言,历史上的经验空间(space of experience)只是nation一词所展开的不同形态,未来的期待视域(horizon of expectation)才是“民族”与民族主义所预设的发展方向。两者之间,当下人们对“民族”的理解构成了“复数法兰西”的公共记忆。承载这些民族记忆的场域有地理空间、建筑场所,还有象征性的事物。尽管有人试图借此打破统一“法兰西民族”的神话,但对当下记忆的解读又重回到了民族身份的“同一性”与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上。这不过是“历史书写”与“政治意愿”的最新版本而已,它体现了现代民族发展的一种普遍趋势——即“政治共同体”与“民族”(nation)的结合。在法国,传统政治共同体的构造就是“国家-民族-祖国”(Etat-Nation-Patrie)的格局。
五
结 语